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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徐志平与王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平,王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1822号原告:徐志平,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王海峰,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徐志平与被告王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徐志平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及邮寄费56.00元由徐志平负担,返还徐志平案件受理费45.00元及邮寄费56.00元。代理审判长 薛冬梅代理审判员 孙扬& # xB;人民陪审员 李   景   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竞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