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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行审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泉城阀门有限公司行政强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泉城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12行审98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历下区。法定代表人刘大坤,局长。委托代理人韩永昌、林奇,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泉城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廖秋芒,经理。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泉城阀门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27日以被执行人泉城阀门有限公司占用历城区荷花路街道孟家庄村集体土地建设厂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6)第5675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主要内容是:对泉城阀门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62934元。本院经书面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6)第5675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10月27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泉城阀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泉城阀门有限公司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的全部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7]第5089号催告书。2017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62934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6)第567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6)第5675号行政处罚决定。二、被执行人泉城阀门有限公司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162934元。三、如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执行申请费2344元,由被执行人泉城阀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诗和审 判 员  赵 燕人民陪审员  房亚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于文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