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8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德旺与北京中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旺,北京中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837号原告:张德旺,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被告:北京中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北庄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诗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飞,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旺诉被告北京中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德旺撤回起诉。审判员 万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子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