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02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王万图与吕晓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图,吕晓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02民初566号原告王万图,男,汉族,1981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广阳镇南老庄。被告吕晓梅,女,汉族,1983年1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操军镇六合村*组。原告王万图与被告吕晓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万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晓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万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做沙发软包欠款5000元;2、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被告吕晓梅请原告王万图为其经营的合意山庄饭店做沙发软包,双方约定价款为60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吕晓梅支付了1000元,余下的5000元承诺在2017年1月15日至16日支付2500元,2017年5月支付2500元,但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吕晓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原告王万图为被告吕晓梅在株洲市荷塘区富家垅经营的合意山庄饭店做沙发软包,双方口头约定价格为6000元,于2016年3月做完后四天内支付。工程完工后,被告吕晓梅支付原告王万图1000元后,余下5000元被告吕晓梅出具欠条一张,承诺在2017年1月15日至16日付2500元,2017年5月付剩下的2500元,但该款经原告王万图多次催讨,被告吕晓梅至今未付,酿成纠纷。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原告王万图与被告吕晓梅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从被告吕晓梅给原告王万图出具的欠条内容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现原告王万图已按被告吕晓梅的要求履行完做沙发软包义务,被告吕晓梅应按约定支付价款,对于原告王万图要求被告吕晓梅支付订做沙发软包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晓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万图做沙发软包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吕晓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状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61101040002686。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判员  胡卫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谭 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