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执5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江油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周培发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油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周培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5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油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周培发,男,生于1985年2月27日,汉族,住江油市。申请执行人江油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周培发罚金刑一案,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6)川0781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罚金2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采用传统查控方式均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一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试行)》第六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油市人民法院(2016)川0781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强审判员 肖 兵审判员 王金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钟馨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