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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2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全志明与周乃青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志明,周乃青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2民初729号原告:全志明,男,汉族,1976年2月11日出生,无业,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委托代理人:杜洲,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乃青,男,汉族,1956年10月28日出生,无业,住湖北省公安县。委托代理人:寇志中,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勇,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全志明与被告周乃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全志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乃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志明撤回对被告周乃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629元由原告全志明承担。审判员  张华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静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