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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光华与南充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华,南充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民初1217号原告:张光华,女,汉族,1953年6月8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南充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母华,总经理。原告张光华与被告南充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洲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管辖,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光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嘉洲公司归还欠款40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母华及嘉洲公司因资金周转,在我处借款40万元,并出具收据,被告一直未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母华及嘉洲公司通过承诺高利息回报等手段向众多债权人借款,可能涉嫌犯罪。本院已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蓬安县公安局侦查,蓬安县公安局已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光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辛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