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财保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广会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广会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财保22号之一解除申请人:王辉,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双八村大吴庄**号。公民身份号码:4114021985********。被申请人:刘广会,男,195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委托代理人:王朝阳,重庆金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广会与王辉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2017)鲁1722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将王辉驾驶的肇事车辆豫N×××××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扣押于单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停车场,保全金额60000元。现在解除保全申请人王辉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60000元的现金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申请人刘广会申请的保全金额为60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王辉提供了等额的现金担保,故对于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辉驾驶的肇事车辆(车牌号豫N×××××)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石永林审判员 齐广君审判员 郭爱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唐景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