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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善波与刘鹏拖欠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善波,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842号申请执行人:刘善波,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花园乡。被执行人:刘鹏,男,199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花园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善波与被执行人刘鹏拖欠款纠纷一案中,在本院立案后被执行人刘鹏主动履行了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刘善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安康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902民初647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翱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