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301民初2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冯蕾与王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蕾,王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301民初2987号原告:冯蕾,女,1977年10月2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勇,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永,男,1975年4月13日生,汉族。原告冯蕾与被告王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3日被告以装修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从银行转账出借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口头约定半年归还。但被告至今未归还,现已无法联系。被告王永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的抗辩。原告冯蕾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证据和事实如下:原告冯蕾提交的借条、储蓄凭条、支款凭证、储蓄明细清单,证明2015年1月23日原告冯蕾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王永出借10万元借款,被告王永向原告冯蕾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向冯蕾借10万元(壹拾万元整)”的事实。上述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冯蕾主张的与被告王永10万元的借贷关系明确,借款合同有效,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冯蕾催要后被告王永在合理期限内未返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清偿责任。现原告冯蕾要求被告王永偿还借款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永偿还原告冯蕾借款10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款交本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王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交纳,款交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云山人民陪审员  李洪坚人民陪审员  杨桂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树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