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2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磊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2915号原告:张磊,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住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碧水尚城小区22号楼107门市。负责人:张建威,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涵,女,汉族,1989年6月6日生,住吉林省榆树市土桥镇双羊村10组,系该公司职员。原告张磊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张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支付保险理赔款512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原告所有的×××号奔腾B90号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玻璃单独破损险及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等保险,保险期间为2017年4月4日00时起至2018年4月3日24时止。2017年4月4日早晨,原告所保险的×××号奔腾B90号轿车在碧水尚城小区被砸,前后风挡玻璃及右后门玻璃被砸,右前门玻璃划伤,发动机护罩、前翻、前翻内衬贯穿伤等。原告发现车被砸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和平安保险公司均派人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处理,但车辆至今不知是何人所砸,找不到第三方。原告对车辆进行维修后,所发生的维修费用到被告处办理索赔时,被告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涵辩称,正常来说属于打砸行为,不在赔偿范围内。在车损条款中,我们只负责交通事故、自然灾害,而被告属于被认为打砸的,我们不予以赔偿。而且对定价不认可,我们保留鉴定权利,而且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原告提交照片及相应的证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原告所有的×××号奔腾B90号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玻璃单独破损险及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等保险,保险期间为2017年4月4日00时起至2018年4月3日24时止。2017年4月4日早晨,原告所保险的×××号奔腾B90号轿车在碧水尚城小区被砸,前后风挡玻璃及右后门玻璃被砸,右前门玻璃划伤,发动机护罩、前翻、前翻内衬贯穿伤等。原告发现车被砸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和平安保险公司均派人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处理,但车辆至今不知是何人所砸,找不到第三方。原告支付修车费共计512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修车发票、销货清单、保险单等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原告张磊保险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张磊经济损失3584元。(5120元*70%=3584)。二、驳回张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忠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秋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