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2331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尹某贵申请执行杨某明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贵,杨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2331���844号申请执行人尹某贵,男,1973年5月30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仁兴彰保村委会。被执行人杨某明,男,1960年12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碧城镇。本院在执行尹某贵与杨某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杨某明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2015)禄调确字117号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禄调确字117号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泽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