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曹丽娟与杨红万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丽娟,杨红,万晓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2253号原告:曹丽娟,女,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华,重庆市大足区邮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礼初,重庆市大足区邮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红,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万晓春,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丽娟诉被告杨红、万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丽娟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丽娟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红、万晓春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丽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8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合计728元,由原告曹丽娟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代理审判员 戴汶州人民陪审员 徐国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肖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