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庵支行与李振亚、任新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庵支行,李振亚,任新强,李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1233号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庵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政府东50米。负责人张全套,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荀玉涛,男,生于1963年4月30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系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昌中,男,生于1974年6月25日,汉族,住郑州市,系该支行员工。被告:李振亚,男,生于1974年2月5日,回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任新强,男,生于1977年11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李龙,男,生于1988年12月15日,回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庵支行与被告李振亚、任新强、李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庵支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振亚、任新强、李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庵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振亚、任新强、李龙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庵支行撤回对被告李振亚、任新强、李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庵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云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