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辉亮与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亮,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41号申请执行人张辉亮。被执行人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国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辉亮与被执行人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现申请人张辉亮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112执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邢晓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