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冬妤、卢建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冬妤,卢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224号申请执行人王冬妤,女,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卢建敏,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王冬妤与被告卢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3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卢建敏归还原告王冬妤借款本金人民币3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因被告未按判决���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2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范 海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