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3执恢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李振玲、陈绪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玲,陈绪辉,陈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630号申请执行人李振玲,女,汉族,1966年12月5日生,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陈绪辉,男,汉族,1953年12月19日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陈学,男,汉族,1977年7月03日生,住张店区。本院(2014)张民初字第14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张民初字第14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陪审员  刘 璇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郑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