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郭海涛与周子和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1282执36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郭海涛与被执行人周子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2016)辽1282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子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郭海涛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院认为,((2016)辽1282民初2482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郭海涛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00元已由被执行人周子和交纳。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开原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2民初2482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