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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白超群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超群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刑初279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超群,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武陟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抓获,9月2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1月26日被执行逮捕。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超群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荆小利、王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超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被告人白超群在武陟县龙源路尚都宾馆对面一门面房内,设置捕鱼机、大话西游机十六台,组织他人利用上述赌博机进行赌博。上述事实,被告人白超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牛某、陈某、吴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参赌人员信息表、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超群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白超群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白超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超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原继东人民陪审员  何继平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宋淑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