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刑终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罪2017刑终835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刑终83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出生地广东省翁源县,住广东省翁源县(以上基本情况均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东沙)。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粤0103刑初29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刑初29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小军审判员 曹治华审判员 钟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汪正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