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3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建立与王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立,王海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3716号原告:杨建立,男,汉族,1965年8月4日出生,住新郑市。被告:王海超,男,汉族,1974年4月19日出生,住新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立与被告王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立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杨建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建立负担。审 判 长 陈河淼人民陪审员 贾利明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小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