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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3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建立与王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立,王海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3716号原告:杨建立,男,汉族,1965年8月4日出生,住新郑市。被告:王海超,男,汉族,1974年4月19日出生,住新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立与被告王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立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杨建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建立负担。审 判 长  陈河淼人民陪审员  贾利明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小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