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雅莉与李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雅莉,李娜,闵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618号申请执行人:陈雅莉,女,汉族,1959年10月4日出生,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李娜,女,汉族,1958年9月13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闵辉,男,汉族,1955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6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娜、闵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娜、闵辉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38.338万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5650.7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查封被执行人李娜名下位于南昌市新建县汇景新城小区五栋1单元1904室的房产。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娜名下位于南昌市新建县汇景新城小区五栋1单元1904室房产的查封。二、解除担保人杨国荣名下位于新建县长堎镇长征路130号生活住宅IV区中单元三层东1套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先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