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终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学林与王国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学林,王国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15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学林,男,195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辉,男,1957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山县,现住枝江市(原桂花粮站)。上诉人杨学林因与被上诉人王国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学林于2017年1月12日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时已被告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或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50.00元。上诉人杨学林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手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学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车志平代理审判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陶霄溶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