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1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陈新、赣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赣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962号申请执行人陈新,男,197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赣县。被执行人赣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县梅林镇红专路5号。法定代表人皮继忠,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新与被执行人赣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721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锋审 判 员 刘剑东审 判 员 刘君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贻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