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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青岛海泉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商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海泉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商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海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晓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一军,山东双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丽,山东双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青岛商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德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睿,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海泉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商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5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青岛海泉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一军、杨丽丽,被上诉人青岛商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睿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54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345元,退还上诉人青岛海泉置业有限公司。审判长  谢雄心审判员  安太欣审判员  齐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韩明玉书记员  于国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