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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乐至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潇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至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潇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乐至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曦,经理。被执行人:李潇纹,女,生于1992年2月2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乐至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潇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2022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潇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乐至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潇纹给付物业管理费1296元,并支付违约金。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和证券信息。本院在乐至县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在乐至县天池镇有住房一套,且该住房已在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贷款。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执行人现外出,无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在户籍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23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物业管理费1296元及违约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仅有抵押贷款住房一套,系基本生活所需,本案不宜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2执1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需向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军审判员 谭开幕审判员 严伟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俊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