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1-22
案件名称
吴山景与巩发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山景,巩发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1470号原告:吴山景,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城县。被告:巩发强,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临邑县。吴山景与巩发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吴山景于2017年6月5日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山景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吴山景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翟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