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9执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郭继虎申请执行大同市仁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岢岚分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继虎,大同市仁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岢岚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9执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继虎,男,195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岢岚县人。被执行人大同市仁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岢岚分公司。住所地:岢岚县。法定代表人某某,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男,岢岚分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郭继虎与大同市仁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岢岚分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于2016年7月7日送达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抵押债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我院于2016年7月12日对抵押物(位于岢岚县世纪嘉苑住宅小区二层三套临街门店<S-3、S-4、S-5>)进行了委托评估,山西省忻府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8月8日作出评估报告,总价为2272176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10月14日、2016年11月30日对上述抵押物两次进行了拍卖,均因无人报名登记竞买流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大同市仁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岢岚分公司所有的位于岢岚县世纪嘉苑住宅小区三套二层临街门店<S-3、S-4、S-5>作价1950000元,以及南区三个地下车位<042、046、055>,交付申请执行人郭继虎抵偿被执行人大同市仁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岢岚分公司向其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全部利息。上述门店及车位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郭继虎时起转移。二、本案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申请执行人郭继虎自愿负担。审判长 陈晓宇审判员 赵忠义审判员 张成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 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