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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昊飞与被告苏效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昊飞,苏效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2045号原告:李昊飞。被告:苏效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昊飞与被告苏效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昊飞于2017年6月5日以其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昊飞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昊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0元,由原告李昊飞负担3170元,退付原告李昊飞3170元。代理审判员  路娜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曹 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