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昊飞与被告苏效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昊飞,苏效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2045号原告:李昊飞。被告:苏效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昊飞与被告苏效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昊飞于2017年6月5日以其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昊飞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昊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0元,由原告李昊飞负担3170元,退付原告李昊飞3170元。代理审判员 路娜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曹 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