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邵钟云、姚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钟云,姚远,杨义胜,铜陵市翌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34号申请人:邵钟云,男,汉族,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姚远,男,汉族,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杨义胜,男,汉族,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铜陵市翌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邵钟云与姚远、杨义胜、铜陵市翌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姚远所有的位于铜陵市万泰水晶城G组团8号楼801室房屋,现因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姚远所有的位于铜陵市万泰水晶城G组团8号楼801室不动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耀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