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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6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褚占占与陈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占占,陈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6314号原告:褚占占,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陈燕,女,1983年1月3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占占与被告陈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褚占占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褚占占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占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褚占占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珍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