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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与王前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王前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03民初2183号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汪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传广,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前高,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以下简称:锐意公司安庆分公司)与被告王前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锐意公司安庆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前高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锐意公司安庆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前高立即向原告缴纳拖欠物业费1429元(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及滞纳金2354元(应交费用逾期一日按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金大地华茂1958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对金大地华茂1958小区进行前期的物业管理,即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协议同时约定:物业管理费按0.9元/平方米/月计收。交费周期为每半年预交一次,交费时间为每半年首月25日前。如被告未按时交纳物业费,每逾期一日将承担应交费用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协议签订后,原告即对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金大地华茂1958小区A4#2606室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为88.24平方米,属住宅用房。被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未交纳物业费至今。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据此,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贵院依法裁决,判如所请。被告王前高未提出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锐意公司安庆分公司提交了原告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被告身份证、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拖欠费用清单、服务价格登记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前高系安庆市大观区纺织南路80号华茂1958项目A区4幢2单元2606室(建筑面积88.24平方米)房屋的业主。2015年1月3日,锐意公司安庆分公司与王前高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高层、小高层住宅:每平方米0.9元/月,业主应于每半年首月25日前一次向物业服务企业缴付6个月的物业服务费,每逾期一日将承担应交费总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王前高在交纳了物业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未交纳。现起诉来院,诉如所请。另查明,2012年11月28日,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华茂1958”二期01B地块的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的中标人。2012年12月4日,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金大地·华茂1958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选聘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金大地·华茂1958项目”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为方便工作需要,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将“金大地·华茂1958项目”的物业管理事务交由锐意公司安庆分公司负责,并于2014年4月5日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本院认为:锐意公司安庆分公司与王前高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故锐意公司安庆分公司要求王前高交纳拖欠的物业费1429元(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锐意公司安庆分公司要求王前高按每日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明显过高,酌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滞纳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前高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拖欠物业费1429元(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及滞纳金(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付清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二、驳回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承担25元,被告王前高承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利平审 判 员  胡 艳人民陪审员  程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柳馨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