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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支行、山东成武正大塑料容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支行,山东成武正大塑料容器有限公司,成武县印龙纺织有限公司,张景广,毕玉玲,姚潜,陈新霞,张海宽,朱琳,张常顺,申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5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支行,住所地:聊商路与伯乐大街交界处。组织机构代码:86904171-4。负责人:杨金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山东成武正大塑料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大田集镇满白寺村。组织机构代码:676816544。负责人:张景广,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成武县印龙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桃花寺乡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7286236576。法定代表人:姚潜,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景广,男,1964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被执行人毕玉玲,女,196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被执行人姚潜,男,1974年3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被执行人陈新霞,女,1973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被执行人张海宽,男,198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被执行人朱琳,女,1986年8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被执行人张常顺,男,198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被执行人申成华,女,198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成武正大塑料容器有限公司、成武县印龙纺织有限公司、张景广、毕玉玲、姚潜、陈新霞、张海宽、朱琳、张常顺、申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需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723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宗景审判员  李连领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