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杨姣与林雪华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姣,林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杨姣,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县。被执行人林雪华,男,195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姣与被执行人林雪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清荣审判员 彭朝红审判员 聂 杨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唐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