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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书平与赵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书平,赵宝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82民初1999号原告:赵书平,男,1974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灵宝市。被告:赵宝林,男,1980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灵宝市。原告赵书平诉被告赵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书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宝林缺席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书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赵宝林支付原告赵书平货款36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27日,被告赵宝林在原告赵书平住处购买玉米种子欠款3650元整,被告于2016年1月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2017年3月25日,被告通过微信给原告转500元,还剩3150元欠款未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引起诉讼。被告赵宝林未到庭,未进行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赵书平身份证复印件,以此证明原告基本情况。2、被告赵宝林书写欠条一张,以此证明被告欠原告3650元货款。本院认为:被告赵宝林欠原告赵书平货款3650元,有欠条为证,2017年3月25日,被告通过微信给原告转500元,还剩3150元欠款未还。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宝林支付原告赵书平货款315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曰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宝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进占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熊晓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