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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4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叶火姐、叶水池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火姐,叶水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24民特2号申请人:叶火姐,女,195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被申请人:叶水池,男,195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代理人:叶运田(与叶水池堂兄弟关系),男,1946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申请人叶火姐申请认定叶水池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叶运田为叶水池的代理人,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叶火姐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同胞姐弟,同住井头村民小组,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唯一的亲人,被申请人是聋哑人,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为证,被申请人《残疾人证》记载:叶水���为多重残疾人,残疾人证号:71,残疾类别:听力语言,残疾等级:壹级。被申请人近年出现意识不清,无智力活动,认知、理解、分析、判断能力丧失,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日三餐由申请人负责料理,为了被申请人叶水池的晚年生活,老有所养,得到归宿,申请人愿意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特此,申请人依法提出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请和平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被申请人叶水池及代理人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叶水池,男,汉族,1951年1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丰道村委会井头44号。2011年8月24日中国残疾人联会会给叶水池颁发了《残疾人证》,残疾类别为听力、言语,残疾等级为壹级。申请人叶火姐与被申请人叶水池是姐弟关系。代理人叶运田与被申请人叶水池是堂兄弟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叶水池身份证、残疾人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应予准许,应以被申请人民事行为能力是否丧失为界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三条(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规定,被申请人叶水池是成年人,不是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人。因此,申请人叶火姐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回申请人叶火姐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曾铭才审判员  黄国权审判员  谢干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卢春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