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苏州诚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徐德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诚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德中,季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5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诚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横扇北横八组。法定代表人:智晶莹,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德中,男,195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煜,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骏,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平,男,1955年6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苏州诚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德中、季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42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诚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40元,减半收取计3,320元,由上诉人苏州诚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 焱代理审判员 娄 永审 判 员 蒋庆琨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许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