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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2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义春与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与第三人中房丹东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杜玉珍与王国伟与姜欣撤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义春,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房丹东房地产开发公司,杜玉珍,王国伟,姜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602行初1号原告:原义春,住丹东市振安区。被告: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丹东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姜立伟,主任。第三人:中房丹东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法定代表人:王涛,经理。第三人:杜玉珍,住丹东市元宝区。第三人:王国伟,住丹东市振兴区。第三人:姜欣,住丹东市振兴区。原告原义春诉被告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第三人中房丹东房地产开发公司、杜玉珍、王国伟、姜欣撤销房屋登记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义春负担。审 判 长  付宏伟审 判 员  于巍巍人民陪审员  宋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