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尹飞飞与济南历下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飞飞,济南历下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1701号原告:尹飞飞,男,汉族,现住济南市市中区。被告:济南历下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有余,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尹飞飞与被告济南历下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尹飞飞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历下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飞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尹飞飞负担。审 判 长 邓明明人民陪审员 吴卫平人民陪审员 马呈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耿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