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勇、苏长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苏长城,娄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苏长城,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娄张红,女,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张勇、苏长城与娄张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勇、苏长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恢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娟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皖0321执1227号申请执行人:尚从飞,男,194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徐圩乡梨园村大郢组68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4609187296。被执行人:尚红娟,女,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徐圩乡徐圩村丁庄组16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512246249。本院在执行尚从飞与尚红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红娟已履行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二初字第000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二初字第000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钱济平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