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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与张宝中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张宝中,范芹,张宜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33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住所地:禹城市行政街东首路南洪景源商贸有限公司大厦。法定代表人曲戈涛,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斌,男,禹城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申请人张宝中,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范芹,女,汉族,1964年出生,住址同上,系张宝中妻子。被申请人张宜凡,女,汉族,1992年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7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7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东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石玉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