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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军与苟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苟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180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9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苟建,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苟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军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苟建给付退伙股金115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0623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苟建给付退伙股金11500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明审判员  杨文太审判员  刘昌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沈 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