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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淄博鲁中工业泵厂与淄博业达水环真空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鲁中工业泵厂,淄博业达水环真空泵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267号原告:淄博鲁中工业泵厂。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饮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282251K。法定代表人:张亚平,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德,男,系该单位职工,住山东。被告:淄博业达水环真空泵厂,住所地博山区北域城村北。法定代表人:王伟,经理。原告淄博鲁中工业泵厂与被告淄博业达水环真空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月6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鲁中工业泵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淄博鲁中工业泵厂负担。审 判 员 高苗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刘盛炅书 记 员 徐汇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