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但锋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但锋杰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1刑初38号公诉机关团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但锋杰,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团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团风县。2016年12月13日因本案网上追逃被北京市公安局将台派出所抓获,同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2017年1月16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辩护人罗桂林,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811353422。团风县人民检察院以团检公诉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但锋杰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团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文、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但锋杰及其辩护人罗桂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但锋杰承包了团风县但店镇2013年度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后,将承包的工程交给被害人丰某2等14名农民工做,在工程款结清后,但锋杰拖欠丰某2、丰某1等12名农民工的工资合计5.1万元。农民工多次打电话找但锋杰都无法打通,团风县劳动监察局多次到但锋杰家协调此事,并于2016年9月9日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但锋杰仍拒不支付,一直逃匿。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处罚。同时查明,被告人但锋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其于2016年12月23日向12名农民工付清被拖欠的工资47000元(拖欠工资51000元,其中丰某1自愿少领4000元),并取得农民工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但锋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团风县劳动监察局限期改正指令书、欠条、农民工工资发放手册、承诺书、领款单、谅解书;证人证���材料;被害人丰某2的陈述材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但锋杰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减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就以上量刑情节发表的辩护意见,法庭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但锋杰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程晓华审判员 万国正审判员 蔡 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 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