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7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陕西苏高商贸有限公司与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西安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苏高商贸有限公司,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7621号原告陕西苏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五金机电水暖灯具批发市场12排11-12号。法定代表人陈海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俊华、韩天天,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赤港红桥城建办综合楼二、三楼。法定代表人黄邦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立勋、郑敏娟,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25号瑞欣大厦1902室。负责人曾广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立勋、郑敏娟,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陕西苏高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西安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西安分公司的住所地虽登记在西安市高新路25号瑞欣大厦1902室,但其实际的办公场所在西安市未央路中环大厦B座21层FF室,该地属西安市未央区法院辖区,且该案合同履行地也在未央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实际办事机构地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依照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西安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殷 瑞审判员 梁梦艺审判员 雷翕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镇珲打印:扈艳红校对:王娅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