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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57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陈浩宇与张敬军、李勇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宇,张敬军,李勇强,彭最鸿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民初15741号之一 原告陈浩宇,男,汉族,1995年8月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代理人彭忠森,男,汉族,1989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常宁市烟洲镇,系原告任职法定代表人的深圳市房利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推荐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彭斌,男,汉族,1992年12月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衡山县长江镇,系原告任职法定代表人的深圳市房利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推荐的诉讼代理人。 被告张敬军,男,汉族,1981年3月5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月山镇。 被告李勇强,男,汉族,1986年11月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月山镇。 第三人彭最鸿,男,汉族,1989年10月2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浩宇诉被告张敬军、被告李勇强、第三人彭最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471元、财产保全费元1063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因撤诉结案,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35.5元,收取财产保全费1063元,由原告陈浩宇负担。 审 判 长 陈    凯 人民陪审员 彭    风 人民陪审员 杨  江  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倩霞(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