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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2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李中立与河北味真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源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立,河北味真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源奇,耿丽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2950号原告:李中立,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自由职业,现住石家庄市。被告:河北味真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南长街92号,注册号:130100000593690。法定代表人:耿丽华。被告:李源奇,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耿丽华,女,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振峰,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中立与被告河北味真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源奇、耿丽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李中立诉称,原告李中立与被告河北味真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源奇签订了监控系统施工合同,约定原告负责“表里如一北国益新店”监控工程施工,工程总价款18280元,工程增加部分的价款另行协商。原告于2015年5月4日按期完工并通过验收,双方确认合同总金额为24337元。2015年6月和2015年11月,被告耿丽华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00元。剩余工程款被告至今未支付,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耿丽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石家庄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监控系统施工合同,约定原告负责“表里如一北国益新店”监控工程施工,该地不属于石家庄市桥西区行政区划范围,故我院无管辖权,被告耿丽华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耿丽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石家庄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宫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靳陈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