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903执6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舟山市普陀区林吴纸箱厂、舟山市丰盛水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市普陀区林吴纸箱厂,舟山市丰盛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652-1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林吴纸箱厂,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七眼矸。法定代表人吴贤初。被执行人舟山市丰盛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工业园区C区。法定代表人陈海军。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林吴纸箱厂与被执行人舟山市丰盛水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林吴纸箱厂于2017年3月8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舟山市丰盛水产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787.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舟山市丰盛水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工业园区C区厂房和厂房内设备、设施的整体资产,所得拍卖款1500万元尚不足以清偿抵押权。被执行人舟山市丰盛水产有限公司处于歇业状态,且无银行存款、无其他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终结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3执65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 憬代理审判员  齐培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柳亮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