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3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婷与被执行人杜海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婷,杜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3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婷,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河东镇。被执行人:杜海洋,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南隆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婷与被执行人杜海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以(2017)川1321执30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杜海洋所有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商业服务房一间。现申请执行人马婷申请解除对该查封的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杜海洋所有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商业服务房一间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任增全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云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