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4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金梅与金花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梅,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4执107号申请执行人:金梅,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达斡尔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金花,女,1976年8月1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梅与被执行人金花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花在2017年6月5日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周彩凤借款23000元、诉讼费187.50元,并承担了执行费24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4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玲审判员 单志刚审判员 涂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哈 图 来自